讴歌时代精神,抒发人民心声,打造精品佳作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就今年第二期项目资助答申报者问
问:基金会本期项目资助的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资助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文艺界重要指示精神、十二届市委七次全会部署要求,讴歌时代精神、抒发人民心声的精品佳作。重点资助传递真善美,弘扬主流价值,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上海原创”、“上海出品”传世之作,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
重点资助围绕2026年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202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100周年、“七七事变”爆发和全民抗战90周年、香港回归30周年、党的二十一大召开,2028年改革开放50周年,2029年新中国成立80周年,2030年抗日战争胜利85周年、抗美援朝出国作战80周年、浦东开发开放4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的重大主题创作。重点资助2027年南昌起义和秋收起义100周年,2028年井冈山会师100周年等重要历史事件的重大主题创作。重点资助围绕2026年朱德同志诞辰140周年,2028年周恩来同志和刘少奇同志诞辰130周年的重大主题创作。
基金会鼓励项目方为党史、国史、军史题材进行文艺创作,做好中长期重点选题规划和储备,并持续加大对各艺术门类精品创作生产投入保障力度,为重点选题的孵化与重点作品的打磨保驾护航,助力每一个重点选题都能朝着“精品”目标扎实迈进。
基金会项目资助坚持出成果、出人才、出影响力相结合,资助资金向源头原创倾斜,推动好的文学作品向剧本转化,打造优秀原创剧本,向“上海原创”、“上海出品”的优秀作品倾斜,向优秀创作团队倾斜,向上海本土创作人才倾斜,向具有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潜力的优秀作品倾斜,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同时,基金会将持续深化委约创作机制,在本期项目资助中,进一步聚焦重大文艺创作工作机制、推进小组重点项目选题,强化委约创作资助。
问:基金会对电影项目的资助,有什么新的调整?
答:为积极响应国家电影局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落实《上海市电影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持续推进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本期起基金会一是新增“支持虚拟现实电影创作”项目申报,扶持本市第一出品的优秀虚拟现实电影,申报项目须已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已投入市场运营;二是新增“优秀上海题材影片落地推广”相关扶持,有效推动本市文旅商体融合发展;三是扩大“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的范围,进一步吸引全国电影剧组来沪取景拍摄,同时鼓励上海现有影视基地及高科技摄影棚提升服务质量,营造促进上海电影产业发展的更优环境和生态。
问:电影创作项目的资助范围和申报要求分别有哪些?
答:基金会对电影创作项目的资助扶持分为剧本创作、摄制制作、支持优秀青年影人项目落地上海、支持优秀电影创投项目落地上海、支持虚拟现实电影创作五类。电影创作项目资助不受理科教电影、特种电影和短片的申报。
申报主体须是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备案立项时间为申报截止日期前的两年以内。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拟立项证明。
申报主体不得在获得资助后转立项,在之后的制作过程中如需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摄制,须在合约中坚持和保留本市创作生产单位申报“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爵奖、金鸡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剧本创作项目须符合电影创作重点扶持范围。
2.摄制制作项目须已获得剧本创作资助方可申报(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剧本创作和摄制制作资助),纪录电影和舞台艺术电影仅接受摄制制作资助申请。
3.支持优秀青年影人落地上海项目的导演、编剧、制片人等须为“上海青年影人扶持计划”扶持的青年影人,该项目不与剧本创作、摄制制作重复资助。
4.支持优秀电影创投项目落地上海,须为上海国际电影节电影项目创投历届荣誉获得项目。该项目不与剧本创作、青年编剧电影项目重复资助,已获得电影摄制制作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5.支持虚拟现实电影创作,须为本市制作机构且作为第一出品方,已投入市场运营的优秀虚拟现实影片。
问:电影佳作项目的奖励范围和申报要求分别有哪些?
答:基金会对电影佳作项目的奖励分为获奖佳作奖励、票房佳作奖励两类。
申报电影佳作奖励的项目,应是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首轮上映的新片,不包含第二轮上映或修复的老片上映。已获得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会佳作奖励的影片,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主体须是作为影片第一出品方在本市备案立项且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上海影视制作机构。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获奖佳作奖励:(1)已在国内院线上映,获得国家重要奖项(如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华表奖”“金爵奖”“金鸡奖”“百花奖”等)的优秀影片。(2)获得具有世界影响力并为国家有关部门认同的国际主要电影节的重要单元奖项,并符合正确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的电影佳作。
2.票房佳作奖励:(1)内容积极健康,受到观众广泛欢迎和市场普遍认同的影片,具有较高艺术质量,票房达1亿元以上的公映影片。(2)内容积极健康、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获得业界好评、有利于促进电影艺术创新、活跃繁荣电影创作、票房达2000万元以上的影片。小成本影片,票房可适当酌减。
问:电影产业项目的资助范围和申报要求分别有哪些?
答:基金会对电影产业项目的资助分为“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推广优秀电影放映,影视产业服务类项目建设,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等四类。其中,“全球影视创制中心”建设包含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高科技摄影棚及后期制作配套设施、影片在上海后期制作、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化影视数字资料库建设、上海影视拍摄基地等项目。影视产业服务类项目建设包含支持园区建设、影视拍摄和版权服务、推动长三角电影发行放映一体化发展等项目。
申报电影产业资助的项目,应是在规定的时段内实施完成的项目。
申报主体须是作为项目实际运营主体、实施主体等的上海影视制作、服务机构(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全国各地依法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高科技摄影棚及后期制作配套设施:2023年以后在上海投资建设中大型高科技摄影棚及配套空间设施的实际运营主体,建设的摄影棚及其配套空间在2个以上(含2个),最小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已获得基金会扶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影片在上海后期制作:为全国各地影视制作机构出品的、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提供剪辑、声音、调色、特效等后期制作业务的后期制作企业。
3.支持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平台建设:2023年9月1日以后引进研发后期制作高新技术,开发后期制作全流程系统的电影制作、电影技术服务企业。已获得基金会扶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4.支持国际化影视数字资料库建设:2023年9月1日以后推动产业管理数字化升级,开发建设电影产业服务技术平台的影视机构。
5.支持上海影视拍摄基地: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接待全国电影剧组并提供相关拍摄服务的影视拍摄基地运营机构。同一电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的扶持内容。
6.支持推广优秀电影放映: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积极策划组织开展优秀国产主旋律电影、艺术电影放映活动、公益电影交流活动,优秀上海题材国产影片落地推广等活动的组织主体或服务平台。已获得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7.支持园区建设:2023年9月1日以后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影企业、相关产业机构、优秀电影人的各类影视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主体。已获得基金会扶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8.支持影视拍摄和版权服务: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面向国内外影视企业提供拍摄、版权服务的影视服务机构。
9.支持推动长三角电影发行放映一体化发展:申报内容为2023年9月1日以后实施的项目。已获得基金会扶持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内容可以包括:(1)建立长三角电影行业规范,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2)做好长三角出品的主旋律优秀电影的联合发行放映和重点影片推荐。(3)搭建长三角电影行业交流平台,推动长三角电影行业信息互联互通。(4)推动电影高新技术研发、展示和交流。(5)电影发行放映行业人才培养。(6)长三角艺术电影放映一体化发展。(7)推动长三角出品电影“走出去”等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主体。
10.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上映的、可辨识的上海城市外景,以及在上海市内各类影视基地或高科技摄影棚内搭建的场景,超过影片总时长的三分之一、最终票房在2000万元以上影片的第一出品方。同一电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支持上海影视拍摄基地”的扶持内容。
问:电影人才项目的资助范围和申报要求分别有哪些?
答:基金会对电影人才项目的资助分为电影教育、电影实训、电影产业发展研究等三类。申报电影人才资助的项目,应是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已获得基金会扶持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支持电影教育:设有电影学科和相关电影专业、积极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与产业界联手,开展电影产学研用项目的具有政府认定教育资质的上海高校。
2.支持电影实训:通过电影项目拍摄、编剧培养、剧本开发、技术指导、产业对接、人才遴选等方式搭建实训平台,开展电影人才挖掘和培养计划项目的策划和运营实施的上海影视机构,并承诺实训成果在上海备案立项。
3.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研究:通过产业政策调研、产业科技研究、基地建设、人才交流中心建设、产业研讨、产业实训、项目创投、训练营、影人交流活动等形式,搭建电影研究、电影后期人才孵化基地,推动青年产业人才与业界的交流,推动艺术科技转化的上海高校以及上海影视机构。
问:基金会对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项目的资助,有哪些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答:按照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大精准扶持,提高扶持项目成功率的要求,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基金会根据往年受资助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选题孵化研发项目的完成及播出情况和监管反馈,不断对资助方式进行调整。本期起基金会不再受理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选题孵化研发项目。基金会将加大对已有很好基础的重点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摄制制作项目的扶持力度。
问:基金会在资助舞台艺术创作方面,有哪些新的亮点和要点?
答:基金会高度重视“一剧之本”的重要性,为持续提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质量,本期起基金会将着力加强舞台剧剧本创作扶持,全面营造“攀高峰”的创作生态。一是增设“支持优秀舞台剧项目落地上海”剧本创作的专项扶持,切实提升剧本项目扶持力度。鼓励本市文艺演出单位(含专业院校)积极发掘优秀剧本,资助额度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聚焦重点选题、重大创作,对选题和剧本孵化给予全流程支持,凡获资助的项目须完成公演;三是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演出申报项目的主要演员原则上使用本单位演员,编剧、导演(含编导)、音乐(含唱腔设计)、舞美(含灯光、造型、服装、化妆、道具设计等)四类主创人员应以本土创作人才为主。同等条件下,基金会优先扶持由上海本土创作团队创作、由本单位青年主创团队创作的优秀作品,推动院团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为本土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成长成才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四是申报方须严格控制成本,力戒资源浪费,构建舞台艺术创作的清朗环境,推动上海舞台艺术事业繁荣发展。
问:基金会对“演艺大世界项目”的专项扶持,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基金会设立“演艺大世界项目”专项资助以来,对在相关专业剧场举办的优质演出给予了重点扶持。随着文化内容、场景和业态的迭代更新,基金会关注到演艺新空间发展迅猛,对城市文化发展和文旅商体展深度融合起到较大促进作用。今年起基金会将演艺新空间纳入“演艺大世界项目”资助范畴。本期起基金会根据市委宣传部工作部署,持续优化专项扶持政策,推动演艺大世界项目扩圈扩容,在现有黄浦、静安、徐汇三个区的基础上,将浦东、长宁、虹口、杨浦四个区的专业剧场、演艺新空间纳入扶持范畴。专项扶持聚焦持续加大优质演艺内容供给,构建多元内容生态;推进科技赋能与数字化转型,创新发展演出形式;深化“演艺+”融合发展模式,激活消费动能,推动上海成为全国演艺市场消费中心和具有国际吸引力的演艺地标。
相关项目需经由各区文旅局资格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
问:基金会如何通过拓展新路更好地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强百姓文化获得感?
答:基金会今年把凸显新时代上海人民城市和城市文明建设成果、展现城乡文明风采和人民良好精神风貌的文艺作品作为重点选题。同时,将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纳入资助范畴,助推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拓展文化功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市民文化素养,通过优化文化供给方式,进一步讲好中国文化文明故事,更好地满足百姓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基金会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结项时须完成的规定演出场次(戏剧、曲艺作品5场,音乐、舞蹈作品3场),其中应包含1场在指定的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的公益性演出;二是拓展基金会演出活动项目受理范围,将在指定的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内举办的优质演出纳入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范畴;三是鼓励优质演出资源向远郊地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覆盖,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文化惠民向纵深发展。
为更好服务基层,让优秀文艺作品在思想上、艺术上影响更多受众,本期指定的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名单有所调整和扩容,52个阵地名单详见基金会官网和“文明上海”微信公众号。
符合申报条件的本市各专业文艺院团、专业演出机构均可申报。群众文化项目、已列入进社区、进乡村演出计划和上海市公共文化内容配送的项目,不在资助范畴。
问:大型舞台剧和作品与中小型剧(节)目和作品的区别是什么?
答:从创作进度来看,大型舞台剧和作品是新创作且未经公演的(对外售票演出即视为公演),中小型剧(节)目和作品是已经完成创作演出且经过社会检验的。从规模体量来看,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应具备完整的戏剧结构、严谨的故事构思、鲜活的人物个性,能够独立完成完整演出;与大型舞台剧和作品相比,中小型剧(节)目和作品的演出时间较短,不能独立安排整场演出。从表现形式来看,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在音乐设计、舞美制作和演员配置等方面相对复杂,中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在表演和呈现上更加简约。
问:基金会如何进一步推动网络文学和文艺评论的创作?
答:为孕育催生更多体现主流文化价值观的优秀网络文学作品,基金会将加大对网络作家个人申报的网络文学创作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更多网络作家扎根人民、扎根生活,围绕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历史题材、上海题材、廉洁文化题材、科创题材、科幻题材进行创作,助力新时代网络文学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新时代文艺评论高地建设,基金会将加大对优秀文艺评论作品集结出版的扶持力度。鼓励本市出版单位推出更多具有引领性和较高文化价值的文艺评论作品,为新时代文艺精品创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学术指导,更好发挥文艺评论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的作用。
问:申报“走出去”项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为更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向世界展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精神、展现上海精彩的优秀文艺作品,项目方需进一步加强对国外合作方的遴选和把关,国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安排主流场馆、吸引主流媒体、影响主流人群,进一步增强“走出去”项目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国际传播效能。申报方须提交详实的项目实施方案、如实填写项目经费预算和资金来源,包括外方投入、政府补贴、票房及赞助收入等。对于高质量“走出去”项目,基金会将予以重点扶持。
问:为配合推进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基金会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继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基金会在项目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抵制流量至上、泛娱乐化、内容“注水”等不良倾向,坚决抵制有违法失德失范人员和违法失德失信行为机构参与的申报项目,严格执行演员片酬限额和成本配置比例规定。申报方在申报影视剧摄制制作和舞台制作演出项目资助时,须提供完整主创人员合约和主要演员片酬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项目,基金会一律不予受理和资助,助力推进文艺工作者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问:青年编剧项目的资助范围是什么?有哪些配套扶持措施?
答:青年编剧项目资助分为舞台剧、电影和电视剧剧本创作;本市院团和制作机构对已入选青年编剧剧本资助项目的生产制作等两类。
为推动青年编剧人才的创作和培养,基金会为入选创作项目资助的青年编剧配备专业导师,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全程跟踪资助项目修改情况。对于制作已入选青年编剧剧本资助项目的本市院团和制作机构,促成舞台作品及已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的二度呈现。
问:已申报国家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是否可以再申报基金会的项目资助?
答:一般情况下,已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可以申请基金会项目。已获得国家级资金全额资助的项目除外。
同一项目已获得基金会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正在申请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申报项目,须提前予以申明。在评审过程中,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申报者应主动撤销申报。对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的申报方,基金会将暂停其一年新项目的申报资格。
问:对于正在办理备案立项、批文的项目,可否申报基金会的项目资助?
答:申报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和动画片项目,须提交相关备案立项的文件;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演出和文化综合项目资助,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申报单位与外方的合作协议、获奖证明及相关报道。
如申报者已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批文办理,但尚未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申报者可先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情况证明。在基金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前,申报单位须补交相关批文。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交,该项目将因资质材料不完整,不进入评审程序。
问:基金会项目申报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1.申报注册。申报者在规定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基金会官网(www.shcdf.org.cn)查询登录“资助项目申报平台”,在网站首页注册申报者信息。
2.在线填写申报信息。请申报者按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选择相应的《2025年度第二期项目资助申报表》,根据基金会官网发布《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一览》和在线申报提示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沟通审核申报材料。基金会由专人负责受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或电子邮件及时反馈申报者。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申报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予以退回,申报者须仔细阅读退回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后再次在线提交,等待审核确认。
4.提交书面材料。在线审核通过后,请申报者按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要求和约定时段,快递书面申报材料至指定的受理地址和受理人员,并请在包裹显著位置注明“项目名称和受理编号”。
问:申报者须提交哪些单位资质材料?
答:为加强对基金会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资质和财务管理规范情况的审核,申报单位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最新税控财务报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官网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生成并打印最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设单位(注册未满一年的)须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各类资质证明(许可证、资格证、备案、审批、获奖证、参展证等)。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对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将不予受理。
问:基金会如何确保资助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
答:为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基金会规定了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项目评审采取实名投票,严格执行回避、保密、不侵犯知识产权等规定。对违反回避制度、保密承诺、侵犯评审项目所有者知识产权等规定的评委,经核实一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出评审专家库。对情节严重者,基金会保留通报批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在评审过程中打探评委名单、评审结果等违规行为的申报方,基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暂停申报方1年及以上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问:基金会在项目监管方面对项目方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强调的要求?
答:基金会对受资助项目的监管,是依据项目方所提交的申报表中所明确的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实施进度、项目组成员和资金预算等,因此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方须及时向基金会对变更的事项和理由作书面说明;若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或未能按计划完成,项目方须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全额退还资助款。
基金会对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事前资助项目采取分期拨款,尾款在项目完成并通过审计后拨付。项目方须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在实施过程中须定期提交进度报告,完成后及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和相关成果资料,并配合基金会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费用专项审计。若经审计发现项目经费管理严重不规范或者预算执行率低于80%,项目尾款则不予拨付。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此外,基金会实施“项目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动态管理,对存在项目实施困难(延期超过两年)、未按要求提交项目成果报告书、不配合项目审计或未按要求退还资助款等违约行为的项目责任主体,取消新项目的申报资格。
问:对通过的项目,受资助方必须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受资助方获得的资助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电影产业项目除外)和人员工资,并确保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与预算费用基本符合。在财务管理上,必须对项目资金分明细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工作,完整保留项目所有相关明细账、付款凭证、合同和票据,包括项目合作方或上级单位的相关付款凭证和票据。
受资助项目在出版、上演、播映、展出、发行音像制品及宣传和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节目单、重要新闻报道和广告、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该项目系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受资助项目在进行成果展示(如上演、播映、展出)或举办相关活动(如发布会、研讨会)时,应至少提前10天告知基金会,并提供相关会场、展览、剧场、影院的入场券或邀请函,以接受基金会和基金会聘请的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内容质量评估。
受资助项目须在出版、首轮演出、播出或活动举办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文本、印刷品、音像资料、图片、照片、出版物、宣传报道等相关成果资料,并准备好相关财务账册和凭证,以接受基金会委派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进行费用专项审计。
受资助项目若获得国际或国家级奖项,须及时告知基金会并提交获奖情况(如奖项名称、颁奖部门、获奖时间等)和相关证明。
问:基金会对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规定,各艺术门类资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在创作前期对选题进行的策划论证、下生活、资料搜集等创作筹备工作相关费用。
二、文学和剧本创作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创作过程中稿酬补贴、下生活、资料收集、出版、学习观摩和作品研讨等相关费用。凡由出版社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原则上应将资助款的50%以上拨付给作者。
三、影视摄制制作项目,资助资金用于拍摄制作过程中稿酬补贴、制作、场地租赁、作品研讨、宣传等相关费用。
四、舞台艺术制作演出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创作制作和演出过程中稿酬补贴、舞美设计制作、场地租赁、作品研讨、宣传和排演等相关费用。
五、美术创作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创作过程中资料收集、创作材料购置和写生补贴等相关费用。
六、文化综合项目,资助资金用于活动过程中策划稿酬补贴、舞美设计制作、场地租赁、研讨会务、展厅布置、宣传和排演等相关费用。
七、文学作品翻译出版项目,资助资金用于翻译稿酬、译著审校、版权输入输出、出版宣传等相关费用。
问:受资助方在履行资助协议时,出现哪些变动和调整需要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
答:受资助方应严格按照《项目资助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中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和预期目标实施项目,并按照《项目资助协议》中规定的期限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表》。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须向基金会监管办提交书面报告:一、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合作方变更;二、项目名称变更;三、项目预算调整;四、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变更;五、项目实施内容有重大调整;六、项目负责人、主创人员或联系人有变更;七、项目延期、暂停、终止或取消;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一览
一、提交要求
1.“资助项目申报平台”电子材料提交要求:(1)提交的文字文件须标注页码,格式应为PDF。(2)图片文件格式应为JPG或JPEG。(3)音频文件格式应为WAV或MP3,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 MB。(4)视频文件格式应为MOV或MP4,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0 MB。(5)不能上传打包压缩文件,上传申报材料文件名须与内容统一。(6)大于50 MB的附件以U盘形式提交一式10份。
2.书面材料提交要求: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书面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二、基础材料
1.申报者资质材料1份:
个人申报须提交上海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最新税控财务报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官网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生成并打印最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设单位(注册未满一年的)须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各类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2025年度第二期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3份。
3.创作类项目须提交作者、编剧或其他主创人员申报授权书1份;申报作品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涉及民族和宗教题材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申报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复印件1份;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复印件1份。
4.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提交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一式3份。
三、各类别其他相关材料
●文学和网络文学创作项目
本市出版单位可申报“支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落地上海”孵化出版项目。本市出版单位、市级文学期刊可申报文学创作项目。作者个人、相关协会和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的网站,均可申报网络文学长篇创作项目。网络文艺评论项目仅限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的网站申报。
须提交创作相关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支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落地上海”孵化出版
1.选题创意阐述、构思大纲、写作计划、作品部分文本、作者创作履历和获奖证明、出版社获奖证明一式3份。
2.已纳入本市市级文学期刊发表计划或正在连载的,还须提交证明1份。
二、文学创作
1.须提交5000字以上作品的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结集作品在3000字左右),和初步完成稿一式3份。结集作品还须提交新作比例与发表情况说明1份。
2.须提交本市出版合同或市级文学期刊用稿通知复印件一式3份。
3.不重复申报承诺书1份。
三、网络文学创作
1.长篇创作:须提交5000字以上作品的内容概要、创作提纲,已发表的部分作品(8万字以上)一式3份,不重复申报承诺书1份。
2.文艺评论:须提交实施计划方案和已发表作品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支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落地上海出版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文学、文艺评论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和《网络文学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电影创作项目
本市影视制作单位可申报电影剧本创作、摄制制作、支持优秀电影创投项目落地上海、支持优秀青年影人项目落地上海、支持虚拟现实电影创作。电影创作项目不受理科教电影、特种电影和短片的申报。
申报电影创作项目,须在本市备案立项,申报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备案立项时间为申报截止日期前的两年以内。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交拟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剧本创作项目须符合电影创作重点扶持范围,摄制制作项目须已获得剧本创作资助方可申报(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剧本创作和摄制制作资助),纪录电影和舞台艺术电影仅设摄制制作资助项目。
申报支持优秀电影创投项目落地上海的项目,须为上海国际电影节电影项目创投历届荣誉获得项目。该项目不与剧本创作、青年编剧电影项目重复资助,已获得电影摄制制作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申报支持优秀青年影人项目落地上海的项目,主创人员(导演、编剧、制片人等)必须为“上海青年影人扶持计划”扶持的青年影人。该项目不可同时申报剧本创作、摄制制作项目资助。
申报支持虚拟现实电影创作的项目,须已获得国家电影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已投入市场运营的优秀影片,取得许可证时间为申报截止日期前的两年以内。
须提交创作相关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剧本创作(须符合《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的相关内容)
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拟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1份。
2.完整剧本初稿一式3份。
3.编剧授权书1份;改编作品须提供原著和改编(授权)协议一式3份;合作项目须提供主要合作方合约一式3份。
4.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式3份。
二、摄制制作(须符合《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的相关内容)
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拟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1份。
2.完整剧本一式3份。
3.主创人员合约和主要演员片酬合同一式3份;合作项目须提供主要合作方合约一式3份。
4.编剧授权书1份;改编作品须提供原著和改编(授权)协议一式3份。
5.剧照、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一式3份。
6.样片、片花一式3份。
7.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式3份。
三、支持优秀青年影人项目落地上海
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国家重点和市级重大项目提供拟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1份。
2.完整剧本一式3份。
3.上海青年影人扶持计划证明材料一式3份。
4.主创人员合约和主要演员片酬合同一式3份;合作项目须提供主要合作方合约一式3份。
5.编剧授权书1份;改编作品须提供原著和改编(授权)协议一式3份。
6.剧照、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一式3份。
7.样片、片花一式3份。
8.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式3份。
四、支持优秀电影创投项目落地上海
1.导演简介及作品年表(200字)、制作公司简介及作品年表(200字)一式3份。
2.剧本大纲(2000字)一式3份。
3.完整剧本一式3份。
4.项目策划书一式3份。
5.上海国际电影节电影项目创投荣誉证书一式3份。
6.编剧授权书1份;改编作品须提供原著和改编(授权)协议一式3份。
7.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样片、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式3份。
五、支持虚拟现实电影创作
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完整影片(U盘)一式10份。
3.放映环境场地文字说明及视频照片(包括地点、环境情况,如:场地面积、播放设备型号参数等)一式3份。
4.剧照(不少于5张)和海报一式3份。
5.项目总投入(合同、发票等)一式3份。
6.成果证明(收入票房证明、新闻报道等)一式3份。
●电视剧、网络剧片、动画片和纪录片创作项目
本市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可申报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动画片的剧本创作项目,已获得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剧本扶持的优秀重点项目的摄制制作和重大题材、优秀纪录片的摄制制作项目。
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和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公示表》;申报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和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申报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剧本创作和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号》;申报纪录片摄制制作项目,须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须提交创作相关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剧本创作
1.电视剧、网络剧: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一式3份;全部剧本初稿(或三分之一集数及以上剧本初稿和每集分集大纲)一式3份。
2.网络电影: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全部剧本初稿一式3份。
3.动画片: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全部剧本初稿(或三分之一集数及以上剧本初稿和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大纲)、分镜头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还须提交建模和贴图)一式3份。
二、摄制制作(须符合《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的相关内容)
1.电视剧、网络剧: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梗概、全部剧本(或三分之一集数及以上剧本和每集分集大纲)一式3份;详细摄制制作方案、主创人员合约和主要演员片酬合同(须符合演员片酬限额和成本配置比例相关规定)、主创人员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一式3份。申报网络剧项目还须提交与网络视听企业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一式3份。
2.动画片: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详细内容梗概、全部剧本(或三分之一集数及以上剧本和每集分集大纲)、动态分镜、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三维动画还须提交建模和贴图)一式3份;详细摄制制作方案、主创人员合约、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一式3份。申报网络动画片项目还须提交与网络视听企业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一式3份。
3.纪录片:须提交项目简介、主创人员简介(含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脚本一式3份;详细摄制制作方案、样片(或相关影像资料)、主创人员合约一式3份。
三、改编的作品须提交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和《网络剧片剧本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戏剧曲艺和音乐舞蹈创作项目
本市文艺创作演出单位均可申报舞台艺术创作项目,须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创团队有本土创作人才,还须提交上海身份证或居住证;不重复申报承诺书。
须提交创作相关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选题孵化研发(须符合《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重点的相关内容):须提交3000字左右的选题内容和创作构想、主创人员深入生活计划,以及5000字左右的剧本大纲一式3份。
二、“支持优秀舞台剧项目落地上海”的剧本创作:须提交剧本初稿一式3份。
三、大型整台交响乐、管弦乐创作:须提交完整曲谱一式3份。
四、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演出:须提交完整剧本、主创人员合约和主要演员合同、主创人员的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一式3份。
申报音乐、舞蹈、杂技、跨界融合类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演出项目,还须提交作曲(片段)乐谱及其音乐小样、舞蹈编排视频、节目编排视频、舞美设计图、多媒体设计图一式3份。
五、重大修改提高:须提交详细修改提高方案(含剧本、音乐作曲、舞美设计等艺术呈现环节新旧版对比,标注调整修改部分)、修改后的完整剧本、乐谱及其音乐小样、编排视频、舞美设计图一式3份。参加重大赛事或重大演出活动的项目,应附相关证明1份。
六、中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演出:须提交完整演出视频、完整剧本、完整乐谱一式3份。
七、改编、移植的作品须提交原著和改编、移植版权(授权)协议书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舞台艺术创作选题孵化研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和《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美术创作项目
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可申报美术创作项目,本市出版单位可申报连环画创作出版项目。
须提交创作相关的具体材料如下:
1.初稿、图稿、作品小样的高清图片(图片分辨率不小于2048×1080,单张图片文件不超过10M)一式3份。
2.详细创意阐述和构思大纲一式3份。
3.艺术家申报授权证明1份。
4.艺术家曾在该艺术领域内的获奖、参展证书以及代表作品的高清图片一式3份。
5.申报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书法以及综合材质美术作品项目还须提交参展证明或已在本市城市公共空间落实长期展陈场地的协议、设计效果图各1份。
6.申报连环画项目还须提交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一式3份、原著1份。
7.不重复申报承诺书1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美术、文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演艺大世界项目
本市文艺院团、演出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公司可申报在本市黄浦、浦东、静安、徐汇、长宁、虹口、杨浦七个区的专业剧场、演艺新空间内打造的符合主流价值观、体现主流文化价值的优秀新创剧目首演首秀、上海原创剧目驻场演出、主题演出季和明星驻演项目、科技赋能、形式创新的沉浸式演出项目。申报方须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演艺新空间授牌证明、不重复申报承诺书。
须提交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详细的演出策划方案(含剧目介绍、创演团队介绍、宣传推广等)、演出合同、获奖证明一式3份。
2.详细的演出安排表(含剧目名称、演出时间、地点和场次等)一式3份。
3.演出批文1份。
4.申报项目的媒体报道、票房统计、上座率等反映社会效益的相关材料一式3份。
5.演出视频一式10份。
6.申报优秀新创剧目首演首秀的项目,须提交首演证明1份。
7.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演出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1份,申报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一式3份。
8.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演艺大世界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文化综合项目
基金会资助的文化综合项目,须由本市具备举办相关活动资质的单位组织申报。
须提交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一式3份;不重复申报承诺书1份。
2.申报演出项目,须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1份;《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演艺新空间授牌证明1份;详细的演出安排表(含剧目名称、演出时间、地点和场次等)和演出合同复印件一式3份;演出节目单、剧照、节目简介和演员情况介绍一式3份;演出视频一式10份;参加重大展演活动或赛事的,须提交参演、参赛证明1份。
3.申报美术展览项目,须提交策展人简历、艺术家介绍、完整展品清单、宣传计划一式3份;与展览承接方签署的协议1份。申报时已开展的项目,还须提交媒体报道一式3份。
4.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与外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活动相关报道及获奖证明等一式3份。
申报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和纪录片“走出去”项目,还须提交作品完整视频一式10份,编剧申报授权书1份。
5.申报有关国家重大文化活动,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1份。
6.申报定期举办的、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须提交近两年资助项目的媒体报道、社会反响、参与人数、票房统计、上座率等反映社会效益的相关材料一式3份。
7.相关的授权书和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推动优秀原创文学作品落地上海出版奖励
基金会资助的推动优秀原创文学作品落地上海出版奖励项目,须由本市发表原创长篇作品的专业文学期刊申报,须提交首发期刊、出版物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支持优秀原创文学作品落地上海出版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文学作品翻译出版项目
基金会资助的优秀文学作品对外翻译出版项目,须由本市出版单位、其他团体组织申报。优秀外国文学作品引进翻译出版项目,须由本市出版单位申报。
须提交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详细内容梗概、翻译家简介、原作、翻译稿件一式3份;翻译合同、版权合同、相关合同的中文版一式3份。
2.申报“中译外”项目的,须提交海外出版单位简介、近两年出版成果证明及其资质文件一式3份。
3.相关的授权书和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文学作品翻译出版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青年编剧创作项目
青年编剧的剧本创作项目,由编剧个人申报,须提交上海身份证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多位编剧联合创作的项目,须提交其他联合申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落地制作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由本市院团和制作机构申报,须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须提交创作相关的具体材料如下:
一、剧本创作
1.舞台剧剧本和电影剧本:须提交完整剧本初稿和详细内容梗概一式3份。
2.电视剧剧本:已完成的须提交完整剧本初稿和详细内容梗概一式3份;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一半集数及以上)、详细内容梗概和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一式3份。
3.改编作品须提交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各1份。
二、落地制作
1.须提交成熟完整剧本、项目制作实施方案、主创人员合约和主要演员片酬合同一式3份。申报电视剧摄制制作项目还须提交万字以上的详细梗概3份。
2.主创人员近期创作成果和获奖证明一式3份。
3.编剧申报授权证明1份。
4.申报电影、电视剧摄制制作项目,还须提交剧照、开机仪式媒体报道、作品片花或样片一式3份。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青年编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电影佳作奖励项目
本市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在本市备案立项且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申报时已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院线首轮上映的符合奖励范围的影片。已获得基金会获奖佳作奖励的影片,不得重复申报。
基金会对电影佳作项目的奖励分为获奖佳作奖励、票房佳作奖励两类。
须提交具体材料如下:
一、获奖佳作奖励
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完整影片(U盘)一式10份。
3.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3份。
4.不重复申报承诺书1份。
二、票房佳作奖励
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完整影片(U盘)一式10份。
3.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票房统计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4.不重复申报承诺书1份。
具体奖励范围参见本期《答申报者问》。
●电影产业项目
申报电影产业项目的单位须符合相关申报要求。
须提交具体材料如下:
一、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高科技摄影棚及后期制作配套设施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项目规划方案和发展情况一式3份。
3.项目立项批复(如有)1份。
4.土地证明或承租协议一式3份。
5.项目投入证明(合同、发票等)一式3份。
二、支持影片在上海后期制作
1.完整影片(U盘)一式10份。
2.《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项目投入证明一式3份(与影片出品方签订的后期制作合同、后期制作费用发票等)。
三、支持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服务平台后期制作技术取得专利情况一式3份(如有)。
3.项目投入证明一式3份(合同、发票等)。
四、支持国际化影视数字资料库建设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项目投入证明一式3份(合同、发票等)。
五、支持上海影视拍摄基地
接待电影剧组证明材料一式3份,需含合同、发票、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复印件。
六、支持推广优秀电影放映
1.项目开展情况一式3份。
2.项目总投入一式3份,包括策展费、授课费、版权购买费、宣传推广费、场租费、物料设计费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3.详细的项目情况统计表一式3份(含放映影片或活动名称、放映场地或活动地点、场次或活动时间、人次等)。
4.项目影响力证明一式3份(新闻报道、电影票房成绩等)。
七、支持园区建设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园区规划、发展情况和成果(包括入驻企业清单、影视企业占比)、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企业入驻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
3.其他发展成果证明材料一式3份。
八、支持影视拍摄和版权服务
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和成果;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九、支持推动长三角电影发行放映一体化发展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立的背景、意义、组织架构、项目定位、具体实施的内容、主要成果等。
2.项目的总投入一式3份(合同、发票等)。
3.项目的成果证明一式3份(新闻报道等)。
十、支持影片在上海取景、摄制
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完整影片一式10份。
3.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一式3份(统计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4.在上海取景、室内影视基地和影棚拍摄的相关证明一式3份(合同、发票等)。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本期《答申报者问》。
●电影人才项目
申报单位为本市具有政府认定的教育资质机构或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在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开展的项目。
须提交具体材料如下:
一、支持电影教育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应资质;项目设立背景、意义;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提供教育的方式,教育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项目成果证明材料一式3份(如学生作品、新闻报道等)。
二、支持电影实训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训对象及提供实训的方式,实训对象数量的证明材料;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项目成果证明材料一式3份(如上海立项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赛奖证明、新闻报道等)。
三、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研究
1.申请报告一式3份,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应资质;项目设立背景、意义;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具体实施内容;项目实施的方式,项目实施所获得的成果;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申请报告需附材料真实性声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项目成果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所获得的研究报告、项目总结、作品集、新闻报道等)。
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本期《答申报者问》。
●文艺评论研讨项目
申报单位须提交关于召开评论研讨会议的请示报告和详细的策划实施方案一式3份(含评论研讨会议举办的确定时间和地点、主题内容、参会人员名单等)。
●信贷扶持项目
申报单位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的年报,和其他根据各艺术门类相关项目附件材料一式3份。